係指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稅兩種稅目合而為一。實施兩稅合一制的目的在於消除營利所得兩次課稅的現象,在概念上認為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為把盈餘傳送給股東,不應重複課稅。
目前財政部決定採用的兩稅合一制是「設算扣抵法」,意即公司所繳納的營所稅,在股東繳納股利綜所稅時可以全部抵繳。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A公司繳納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萬元,稅後盈餘800萬元,在繳納所得稅後分配該800萬元盈餘,則300萬元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若該公司共有股東10人,每人股權占十分之一,每一股東獲配80萬元股利淨額,並可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為30萬元。現若甲股東其應申報的股利總額即為120萬元。如股東適用的邊際稅率為40%,應納稅額為48萬元,可扣抵稅額為30萬元,故股東僅需再補繳18萬元;若適用的邊際稅率為20%,應納稅額為24萬元,可扣抵稅額為30萬元,故股東尚可獲退稅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