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 

巴塞爾協定起源於前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Herstatt Bank)和美國的佛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在這兩家國際著名銀行倒閉第二年,也就是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定》提出。該協定之核心內容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提出了兩個基本之監管思想: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全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地主國應共同承擔相應職責。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對協定進行了首次實質性完善,並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分類,從資本標準及資?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反映出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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