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沖銷交易為中性交易制度
證交所表示,有鑑於近期報章媒體對當日沖銷比例計算有所疑義,證交所特就當日沖銷比例計算方式及相關數據說明如下:
一、當日沖銷比例計算方式:市場成交值係市場買進或賣出的金額,並非市場買進賣出金額之加總,所以計算當日沖銷比例時,應以當日沖銷交易買進或賣出成交金額計算,而非以當日沖銷買進金額加當日沖銷賣出金額計算。
二、近期當沖數據:110年1至4月當日沖銷買進及賣出加總金額合計約186,299億元,以110年1至4月當日沖銷買進金額及賣出金額之平均數除以交易天數,計算當日沖銷日均成交值約為1,258億元(186,299億元先除以2,再除以110年1至4月交易天數74日=1,258億元),占同期間集中市場日均成交值3,718億元的比例約為33.85%,相較於國際市場當沖比例約為4至6成,我國當沖比例尚屬合理。
證交所強調,當日沖銷提供投資人在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股票於盤中價格走揚時,適時反向沖銷之機會,以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因此現股當沖有助投資人靈活運用交易策略,且國外各主要市場均提供當沖交易,以滿足投資人需求,對投資市場而言,當沖交易乃是中性的交易制度。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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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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