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委託辦理代售「114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售予小額投資人,相關內容如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發行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星期三)。
(二)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3億元,由本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
(三)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四)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五)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六)本公債償還期限為5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5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二、申購事項:(依據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辦理)。
(一)有價證券代號及簡稱:代號為A14104;簡稱為114央債甲04。
(二)銷售單位:本期中央登錄公債之銷售單位為下列5種,每1申購人限任選1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及其代號如下:
1、銷售單位新台幣1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41DA」。
2、銷售單位新台幣2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41DB」。
3、銷售單位新台幣5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41DC」。
4、銷售單位新台幣10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41DD」。
5、銷售單位新台幣15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41DO」(末碼為英文字母)。
(三)銷售價格:按本期公債標售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四)申購期間:114年2月26日至114年3月5日。
(五)申購處理費扣繳日:114年3月6日。申購人之中央登錄公債帳號,請以檔案傳輸至本公司(可傳真並附加電子郵件傳送至交易部FAX:(02)8101-3548;e-mail:clearing@twse.com.tw,格式請參考本公司89年7月7日台證(89)交字第017955-1號函)。
(六)標售日:114年3月7日。
1、申購數量未超過銷售數量時,所有合格之申購,均依其申購數量配售。
2、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各銷售單位依中籤比例,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配售,如有餘數,則由銷售單位較小者,再依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配售,每筆申購委託以分配一銷售單位為限。前項作業完成後,即將處理情形回報予證券商,由投資人向證券商查詢申購結果。另認購價款將於次日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各證券商。
(七)申購人查詢配售結果暨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114年3月10日。
(八)認購價款扣繳日:114年3月11日。
(九)申購地點:各證券經紀商。
(十)公債抽籤不舉行公開儀式。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三)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四)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2、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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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4: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5: |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6: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7: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