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制定碳市場發展共兩階段,目前至2027年底將加?法規框架及信用監管
2024/09/09 17:02:49


越南推動潔?能源永續發展

2023年12月越南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屈締約方大會中宣布集資以建立「公正能源轉型夥伴關係(JETP)」,此舉證明越南對潔?能源發展之承諾,盼早日實現淨零碳排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JETP成功建立後,各國際合作夥伴協助越南完善政策、科技轉型及財政援助,以實現能源公正轉型。上述援助包括吸引再生能源投資、提高能源效率、提高電網基礎設施,以及透過教育及職業培訓培養必要之技能及能力。援助計畫包括促進私營企業參與、推動再生能源中心,以及組成再生能源產業。此外,加?碳儲存及利用、綠氫生產及發展離岸風電。

根據JETP表示,越南必須與國際夥伴合作制定資源調動計畫。2023年8月31日越南總理范明正(Ph?m Minh Chính)核准JETP實施計畫,並成立了JETP秘書組,由越南資源環保部擔任主辦單位、越南計畫投資部及工商部擔任協辦單位,該小組推動實施工作,優先人力招募,計劃實現能源轉型目標、專案選擇標準及必要之財政集資等策略。

越南各省亦採取農業氣候適應措施,並推動再生能源項目,尤其係太陽能及風電投資,指定靠岸風電計畫之沿海地區包括金甌省市(8個項目)、薄寮省(3個項目)、茶榮省(5個項目)、朔莊(3個項目)、檳椥省(4個項目)及前江省(1個項目)。

根據越南資源環保部氣候變遷局表示,越南目前加?發展合規之碳市場,以支持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20年環境保護法建立碳市場框架,包括遵守國內、國際碳交易活動及信用交換。排放溫室氣體之設施必須將排放量盤存,並可在國內碳市場進行交易。

越南政府制定碳市場發展共有兩個階段,自目前至2027年底,加?法規框架及及信用監管。自2028年起碳信用交易平台將正式營運、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互聯,以及雙方碳信用交易。(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附註:
註1: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註4: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5: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6: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註7: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註8: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9: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10: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