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依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方式,將資金信託與受託人投資本產品前,應行詳讀下列各項事宜,並了解從事該項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
在發行機構不違約的情形下,委託人於到期時將取得保證的利息及本金。若委託人於到期前贖回該債券,則不保證100%之本金。
二、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權利風險(Call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三、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未來的利息收入,再重新投入市場時,可能無法享受與原始本金同等的利率水準。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本債券閉鎖1年。其後提供每週四贖回。為本債券不具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實際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之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期滿,委託人申購前應做好未來現金流量規劃。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
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息條件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
六、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七、事件風險(Event Risk):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此外債券的條款可能因最後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Memorandum所載事宜,如(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及稅務法律改變而予以調整。
八、國家風險(Country Risk):
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
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