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
債券機構評等 |
Moody’s 評等Aa3, S&P 評等AA- |
債券面額 |
每單位1,000美元 |
訂價日 |
2007年1月26日 |
期末評價日 |
2009 年1 月26 日,若本日為非交易日,則以次一交易日為之,並須以無發生市場中斷事件為前提 |
發行價 |
100% |
證券 |
美元計價的債券,包括提前到期機制及連結到表現最差的股票 |
連結一籃子股票 |
一籃子股票中所包括之公司之普通股股票(依下述「連結股票之調整」的規定調整)。

股票 |
公司名稱 |
交易所 |
幣別 |
期初價 |
保護臨界(期初價之65%) |
1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8802 JP;) |
Mitsubishi Estate Co Ltd.(三井不動產)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2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8801 JP;) |
Mitsui Fudosan Co Ltd(.三菱地所)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3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8591 JP;) |
ORIX Corp(歐力士)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4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8601 JP;) |
Daiwa Securities Group Inc(大和證券)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5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3382 JP;) |
Seven & I Holdings Co Ltd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6 |
Ordinary share of the Share Company (Bloomberg: 8267 JP;) |
Aeon Co Ltd(永旺) |
Tokyo Exchange |
JPY |
TBD |
TBD | |
固定配息日 |
2007年5月2日,若本日為非貨幣營業日, 則以次一貨幣營業日為之(然因作業需要,實際入帳日為5-7個工作天之後) |
固定配息金額 |
單位面額x[ 6.5%] x (期初匯率/固定配息匯率) |
匯率 |
台幣兌美元之即期匯率,以一美元兌換台幣金額表示之。若外匯交易,以一外匯營業日清算,其匯價以台北外匯公司於此日所公佈,台北時間上午11:00 顯示於路透社有”Spot”標題之TAIFX1頁面之匯價 |
期初匯率 |
交易日(2007年1月25日)之匯率 |
固定配息匯率: |
固定配息日前1個營業日之匯率,若本日為非外匯營業日,則以次一外匯營業日為之;但如此延期事件將使實際匯率之確立晚於固定配息之配息日當日,則計算代理人將依商業誠信原則來決定此匯率。 |
相關匯率(”FXt”): |
鎖利金額付款日或提前到期日前1個營業日之匯率,若本日為非外匯營業日,則以次一外匯營業日為之;但如此延期事件將使實際匯率之確立晚於鎖利金額付款日或提前到期日當日,則計算代理人將依商業誠信原則來決定此匯率。
t= 1 to 7, toV@tCFX2為第二個觀察日之後隨即之鎖利金額付款日或提前到期日的相關匯率B |
期末匯率 |
期末匯率為到期日前1個營業日之匯率,若本日為非外匯營業日,則以次一外匯營業日為之;但如此延期事件將使實際匯率之確立晚於到期日當日,則計算代理人將依商業誠信原則來決定此匯率。 |
收盤價 |
針對每一股票,每一交易日於其交易所公佈之收盤價 |
計價時點 |
針對每一股票而言,該股票於其交易所之正式交易結束時點 |
期初價 |
每一股票於訂價日之收盤價 |
期末價 |
每一股票於期末評價日之收盤價 |
表現最差股票 |
於每一交易日,由計算代理人按下列公式所計算,比較一籃子股票中表現最差之股票:(收盤價 - 期初價) / 期初價 |
保護臨界 |
期初價之[65%] |
觸擊事件 |
在訂價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至(並包括)評價日,如任一股票之收盤價曾低於其保護臨界,則觸擊事件將確定為已發生。 |
鎖利門檻 |
鎖利門檻在第一季起等於100%之期初價,其後每季下調1%。請參照下面表格。 |
鎖利股票 |
於任一觀察日t,對任一股票而言,如果其收盤價等於或高於其鎖利門檻,則對此股票來說,將自該觀察日起變成鎖利股票。然鎖利股票仍需持續觀察是否曾碰到保護臨界,若曾低於其保護臨界,則觸擊事件仍視為發生。 |
鎖利股票數(”N(t)”) |
於任一觀察日t,鎖利股票數將等於在連結的一籃子股票中,已於該觀察日t或之前已成為鎖利股票的股票數目。鎖利股票數可能為自0到6之間的整數值。 |
觀察日 |
t |
觀察日 |
鎖利門檻 |
1 |
2007年4月25日 |
100% |
2 |
2007年7月25日 |
99% |
3 |
2007年10月25日 |
98% |
4 |
2008年1月25日 |
97% |
5 |
2008年4月25日 |
96% |
6 |
2008年7月25日 |
95% |
7 |
2008年10月27日 |
94% |
8 |
2009年1月26日(期末評價日) |
93% |
若本日為非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一交易日,但須以無市場干擾事件為前提。未免疑慮,評價日當日也是一觀察日。 |
鎖利金額 |
於觀察日t = 2 到7,鎖利金額將等於下式之美金金額: 單位面額* N(t) * 0.4% * (期初匯率/相關匯率FXt) N(t) 為於觀察日t的鎖利股票數 |
鎖利金額付款日 |
如提前到期事件沒有發生,鎖利金額將於相關觀察日後的五個工作日配發予本行信託部。配發日即為鎖利金額付款日。未免疑慮,於第一個觀察日t = 1時將不會發生任何鎖利金額。(然因作業需要,實際入帳日為5-7個工作天之後) |
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事件 |
提前到期事件將發生在任一觀察日(包含第一次觀察日)若當時鎖利股票數等於6。
當提前到期事件發生,每一單位債券將由發行機構在提前到期日以提前到期金額贖回。 |
提前到期金額 |
每一債券以美元計算之提前到期金額由計算代理人以下列公式計算:
債券面額x 100% ´ (期初匯率/相關匯率) +鎖利金額
當本債券提前到期,發行機構支付過提前到期金額後,發行機構對本債券將不再具有義務 |
提前到期日 |
提前到期事件發生之觀察日+ 5個營業日 (然因作業需要,實際入帳日為5-7個工作天之後) |
到期贖回 |
到期贖回 |
除非本債券發生提前到期事件,否則到期日將由計算代理人按下列公式計算出發行機構須支付給債券持有人用清算貨幣計價之金額:
- 如果鎖利股票數等於6,則支付:
債券面額 × 102.4% × (期初匯率/ 期末匯率),或
- 如果鎖利股票數小於6,且觸擊事件未發生,則支付:
債券面額 × [100% + 0.4% × N(8)] × (期初匯率/ 期末匯率),或
- 如果鎖利股票數小於6,且觸擊事件曾發生,則支付:
債券面額 × [100% ×(表現最差股票之期末價/期初價+ 0.4%×N(8)] × (期初匯率/ 期末匯率)
N(8) 為在期末評價日的鎖利股票數 |
其他條款 |
清算方式 |
現金 |
清算貨幣 |
美元 |
營業日 |
倫敦,及清算機構有營業之日 |
約定交易日慣例 |
次一營業日慣例 |
外匯營業日 |
為台灣及紐約之商業銀行公開營業之日 (包含須符合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慣例) |
交易日 |
為關於每檔股票,任一天為其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有交易之日(但若發生市場干擾事件除外),而非任一天,在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其交易預計在平日收盤時間前提早收市之日。
補充說明:如在評價日有任一股票發生市場中斷事件,則該股票的評價日將依債券條件順延,但其他股票之評價則不受影響。 |
連結股票之調整 |
公司事件發生之股票調整;計算代理人可針對債券本身之條件,及/或對任何連結股票(以替代之方式),因應此事件對任何連結股票之理論價值的集中或稀釋效果,作出調整。
下市、合併、國有化或破產事件:此外,如果下市、合併、國有化或破產事件發生於本債券連結之股票,計算代理人可依其判斷,對債券本身之條件,及/或對任何連結股票(包括,並不限制, 替換任何股票),作出調整。 |
次級市場 |
在正常市場狀況下,荷蘭銀行將基於申請(但非義務)將於第三個月起提供每日次級市場報價,買賣價差最多1%。若此日為非贖回營業日,則以次一贖回營業日為之,次級市場價格為含息價(即應計配息將反應在此價格)。贖回營業日指香港及倫敦營業日且此交易日為非干擾日。惟本產品閉鎖期6個月,之後開放每週四供客戶贖回,未到期贖回淨值依發行機構於該週四提供之淨值為準。惟本行僅提供全部贖回,不接受部分贖回。 |
次級市場清算 |
次級市場交易日+ 5個營業日 |
提前贖回費用 |
無 |
清算機構 |
Euroclear Bank S.A./ Clearstream Banking S.A. |
保管機構 |
Clearstraeam Banking S.A. |
依據法 |
英國法 |
掛牌 |
無 |
計算代理人 |
荷蘭銀行倫敦分行(ABN AMRO Bank N.V. , London Branch) |
情境模擬 |
最差情況 |
表現最差股票若曾跌至期初價65%以下,期末債券未提前到期,且表現最差股票之報酬為負,除固定[6.5%]之配息外,最終可能損及本金。 |
最佳情況 |
所有連結標的在第3個月評價時收盤價均大於或等於期初價100%,則提前到期。投資人可拿回100%本金加上[6.5%]固定配息,總收益可達【106.5%】。 |
申購限制 |
信託總額下限 |
約當美元300萬元整。若屆交易日本行整體信託金額不足下限,則本行得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本金及手續費。 |
申購限制 |
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約當1萬美元,並以每約當1千美元累加。 |
閉鎖期 |
本產品閉鎖期6個月,之後開放每週四供客戶贖回,未到期贖回淨值依發行機構於該週四提供之淨值為準。惟本行僅提供全部贖回,不接受部分贖回。客戶自行贖回本行不保證台幣收益,客戶須自行承受匯率風險。 |
台幣申購方式 |
以約當美金申購台幣計價之商品,須支付之金額為申購之美金金額×申購時本行暫定之匯率,實際扣款金額將於交易日(2007年1月25日)時確定,若有超額支付的部分最晚將於發行日之次一個銀行營業日無息返還,若有金額不足的部分須於交易日後三日內補足。 |
相關費用 |
信託手續費 |
0%。 |
信託管理費 |
每年費率0.1%,但最低為新台幣500元。 |
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及方法 |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
累積至信託本金到期時一次收取,並由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
銀行通路服務費 |
費率0% 至5%,視市場情形而定。 |
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及方法 |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債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委託人暸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
商品說明 |
本商品為股權連結型商品,其投資盈虧端視標的資產之價格,且為不保本之商品,委託人可能喪失所有本金。另外本商品實為以美金計價但以額外承作台幣匯率避險交易之方式替本商品降低匯率風險,匯率避險之交易於正常市場環境下可能替本商品有效降低匯率風險,但不應被視為無匯率風險之保證(請詳見匯兌風險)。委託人於信託投資前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並基於個人獨立審慎之判斷來決定投資與否! |
注意事項 |
結構型商品以信託方式為之,並非一般傳統存款,而係一項投資。其投資盈虧端視標的資產之價格、指數之波動或績效,或約定信用事件的發生與否。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且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銷售限制 |
一般情況:發行人不論現在或未來均不會在任何需要進行相關申請的司法管轄地區公開發行本票據,或持有、分發與本票據有關的發行資料。除非能符合司法管轄地區的相關法規,及不會對發行人構成任何法律責任,否則發行人不會在當地或從當地發行、銷售或送交本票據,亦不會分發任何有關本票據的發行資料。
美國、荷蘭及英國:本票據不得於美國或荷蘭境內發行或銷售,亦不得向英國境內的美國人士(US person)、荷蘭人士(Dutch person)、或英國私人客戶(非法人)發售,或使該等人士得益。
台灣:本票據不得在台灣銷售、提呈或發行,除非由台灣以外地區提供予台灣居住的投資者購買,或透過台灣持牌銀行的特定用途信託服務,或經台灣持牌經紀人的經紀服務,以其客戶受託人或代理人的身分(而非以發行機構或任何人之代理人身分)提供予台灣居住的投資者購買。 |
產品投資風險預告 |
委託人依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方式,將資金信託與受託人投資本產品前,應行詳讀下列各項事宜,並了解從事該項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投資期間內所連結的標的表現不佳時,委託人可能只得到固定之【6.5%】配息,並損及本金。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本債券未發生違約之狀況下,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時,不保證信託本金。如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則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會產生損失。
三、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本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本債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証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荷蘭銀行,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息條件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
六、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風險之發生可能但不限於以下狀況:1.若客戶或發行機構執行提前贖回時,2.敲換匯時因市場因素而發生誤差。
七、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
八、國家風險(Country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十一、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荷蘭銀行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十四、本金轉換風險:連動債券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十五、本產品僅限於台灣透過特定用途信託銷售,不得於美國銷售或售予美國籍人士,也不得售予荷蘭人或於荷蘭本土及英國銷售。另基於各國稅務考量,本產品不適合銷售予擁有外籍身份之人士或法人。 |
財富管理辦法 |
|
商品複雜度 |
Level 2 |
適合申購客戶 |
均衡型、成長型、積極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