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投資期間內所連結的標的表現不佳時,委託人到期時可能被轉換投資之本金及收益。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本債券未發生違約之狀況下,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時,將保證100%償還原始信託本金或以執行匯率轉換為等值美元。如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則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會產生損失。惟本債券全期閉鎖,並無提供次級市場供委託人執行提前贖回之行為。
三、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本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惟本債券全期閉鎖,並無提供次級市場供委託人執行提前贖回之行為。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本債券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証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惟本債券閉鎖至到期,委託人申購前應做好未來現金流量規劃。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荷蘭銀行,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息條件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保證。
六、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七、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
八、國家風險(Country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十一、受連結標的影響之風險(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十四、本金轉換風險:連動債券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十五、美國境內人民或美國公民不得申購此產品。依據荷蘭、瑞士、英國以及日本標準銷售規範。 |